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0925號
SLDV,103,司促,10925,201407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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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2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石育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貳拾貳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零玖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石育和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代表門號000000
 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經催討仍未
  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14509 元,專案補償款28613 元,
  共計新臺幣43122 元未作繳納。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  債務,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
  核,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
 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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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