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2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石育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貳拾貳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零玖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石育和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代表門號000000
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經催討仍未
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14509 元,專案補償款28613 元,
共計新臺幣43122 元未作繳納。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
核,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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