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892號
SLDV,103,司促,9892,2014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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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89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羅罔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彥達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麗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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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