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750號
SLDV,103,司促,9750,2014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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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75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楊胤傑
代 理 人 邱琪仁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季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萬陸仟零捌拾捌元,及自本支
 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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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