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65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川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零叁元,及自民
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劉川華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
循環信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
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
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47,503元整。(二)利息計算
: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
按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利息。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元整。(三)延滯期間利息
: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本金新臺幣
47,50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(四)帳務管理費
用:新臺幣0元整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
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自民國九
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
催討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
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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