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657號
SLDV,103,司促,9657,201406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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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65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川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零叁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劉川華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
 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
  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
  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47,503元整。(二)利息計算
  :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
  按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算利息。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元整。(三)延滯期間利息
  :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本金新臺幣
  47,50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(四)帳務管理費
  用:新臺幣0元整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
  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自民國九
  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
  催討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  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
  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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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