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501號
SLDV,103,司促,9501,2014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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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50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劉瑜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廷安即張一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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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