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432號
SLDV,103,司促,9432,201406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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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4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翁美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葉銘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蕭建忠
一、債務人葉銘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玖仟伍佰
  玖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
 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若債權人
  對債務人葉銘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蕭建忠
  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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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