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翁美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葉銘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蕭建忠
一、債務人葉銘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玖仟伍佰
玖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
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若債權人
對債務人葉銘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蕭建忠
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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