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
支票乙紙(發票日為102 年11月9 日,彰化商業銀行新
湖分行第00-00000-0-0號帳戶,面額NTD1,570,000元,
票號:HN0000000 ),經聲請人提示,竟於102 年11月
11日被以存款不足理由退票,此有退票理由單乙紙為證
。
二、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茲為求償之簡便
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
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