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蔡俊慶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鍾幸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
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玖元,及自
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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