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29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郭梅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叁萬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三.一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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