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292號
SLDV,103,司促,9292,201406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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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29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許郭梅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叁萬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三.一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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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