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2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火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零捌元,及其中
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伍拾叁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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