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22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嘉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
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七
計算之利息,暨按延滯第一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
,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
以上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
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嘉煌於100 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
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
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
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03 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9,918 元整未
為清償(含消費款209,721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9,397
元整及違約金8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
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
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
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209,721元整自103年05月25日起
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.97%計算之利息,另以每月為
一期,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:延滯第一期當期收
取300元整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,延滯第三
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
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期為限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謹 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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