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193號
SLDV,103,司促,9193,2014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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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1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夏世紘即夏文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玖佰叁拾伍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193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夏世紘即夏│自民國 088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197574│文飛456313│05月20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0000000000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夏世紘即夏文飛於民國85年12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
  信用卡( 帳號:00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  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  國87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8年5 月19日止未受償之
  循環利息16236 元及費用22125 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
 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
  之計算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
  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
 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。" ,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
  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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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