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99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方昌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
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,及其
中新臺幣伍仟零肆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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