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999號
SLDV,103,司促,8999,2014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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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99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方昌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
 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伍仟零肆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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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