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9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黎櫻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伍拾玖元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黎櫻珠於民國95年5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
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(帳號:00
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新臺幣
148059元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
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
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