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向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志強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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