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0790號
SLDV,103,司促,10790,2014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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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9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邱寶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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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