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0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王人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原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輝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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