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7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代 理 人 林慧欣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柯怡年即柯文煙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柯文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
仟伍佰萬元,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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