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0372號
SLDV,103,司促,10372,2014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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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7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代 理 人 林慧欣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柯怡年即柯文煙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柯文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
  仟伍佰萬元,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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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