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鍾政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莊清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,及自
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,
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八.八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三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,
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十四.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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