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0259號
SLDV,103,司促,10259,2014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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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5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書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分
  之十三.三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收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林書榮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,借款期間
  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止
  ,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。又依契約書約定,如債務人未
  依約繳納本息,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被
  告未依約繳款,尚欠本金新臺幣134,245元整,及自一百零
  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三八
  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
  未付,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
  有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為此,爰依民
 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  人發給支付命令,限令其如數清償,以保債權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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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