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0258號
SLDV,103,司促,10258,2014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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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書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七.四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林書榮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,借款期間
  自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止,自
  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。又依契約書約定,如債務人未依約
  繳納本息,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被告未
  依約繳款,尚欠本金新臺幣85,345元整,及自一百零三年一
 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四六計算之
  利息,暨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 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
 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,案
  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
  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
  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
  付命令,限令其如數清償,以保債權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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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