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書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七.四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林書榮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,借款期間
自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止,自
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。又依契約書約定,如債務人未依約
繳納本息,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被告未
依約繳款,尚欠本金新臺幣85,345元整,及自一百零三年一
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四六計算之
利息,暨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
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,案
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
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
付命令,限令其如數清償,以保債權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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