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0227號
SLDV,103,司促,10227,2014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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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趙明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徐福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萬翼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十
 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叁佰零壹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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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