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吳美燕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徐福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萬翼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零陸拾元,及自
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