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0149號
SLDV,103,司促,10149,2014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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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宏堉即李志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叁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
 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李志帆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與債權人訂立小
 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
  環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
  說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29,143元整。(二)利息計
  算: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
 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利息。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42元整。(三)延滯
  期間利息: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
  本金新臺幣29,14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(四)
  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債務人
  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
  料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
  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
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
  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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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