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0119號
SLDV,103,司促,10119,2014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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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1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代 理 人 蔣文邦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蔡金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捌拾叁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
  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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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