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0040號
SLDV,103,司促,10040,2014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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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謝嘉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謝東蒼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銀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叁佰柒拾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3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劉銀環、謝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民國103年1│年息1.83%   │
│  │30370 │東蒼、謝嘉│0月1日起  │月2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昇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3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83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22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劉銀環、謝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30370 │東蒼、謝嘉│1月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昇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謝嘉昇前就讀穀保家商時,邀同謝東蒼、劉銀
  環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6筆,借款金額總
  計為新臺幣53,739元整,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
  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。
  (二)詎債務人謝嘉昇於102年11月1日(應還日)起,並未依約
  履償,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0,370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還
  ,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,仍未還款,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
 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追償
  全部借款本息,另債務人謝東蒼劉銀環為連帶保證人對本
 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
  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
  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 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
  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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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