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3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蔚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叁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
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.一八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