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0011號
SLDV,103,司促,10011,2014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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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1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廖旭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周桂儀即高玉秀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高玉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
  佰玖拾貳萬零捌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二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.三八計算之利息,
 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  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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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