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1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廖旭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周桂儀即高玉秀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高玉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
佰玖拾貳萬零捌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.三八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