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6837號
SLDV,103,司促,6837,201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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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8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
代 理 人 邱瀚霆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康銘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零貳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  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壹元,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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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