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8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
代 理 人 邱瀚霆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康銘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零貳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壹元,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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