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77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女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柒拾柒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零壹佰柒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
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陳女足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
約定條款在案,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
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
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
規定,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,相
對人截至民國103 年2 月26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40173 元消
費款、新臺幣3,704 元循環利息,總計新臺幣43877 元整未
為清償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
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
益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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