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9年度,553號
TNDV,89,訴,553,20000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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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
  原  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 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
        丙○○
  被   告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。
事 實
甲、原告方面:
壹、聲明: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一百八十一萬二千二百零四元,及自民國八十八 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.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 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,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貳、陳述:
一、訴外人陽建營造有限公司(下稱陽建公司)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,於民國八十 七年八月十二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佰伍拾萬整,期限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 二日起至九十年八月十二日止,利息按債權人之基本放款利率(貸放時為年息百 分之十.一一)減年息百分之0.三二按月計付,如遇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,得 隨同調整之。如有一期未按時攤還或付息時,即喪失期限利益,應一次償全部本 金,利息及自逾期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加 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,有借據及約定書為憑。二、詎陽建營造有限公司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起即違約未履行,依約已喪失期 限利益,應一次償還全部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;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 帶清償之責任。而利率現已調整為年息百分之九.七六,經核尚欠本金一百八十 一萬二千二百零四元。
參、證據:提出
一、聲明: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,如主文所示。二、陳述略稱:被告__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,於民國██████向原告借用 新台幣︵下同︶███████元,
約定利息按█████{0017}計算,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 在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清償期為民國██████。 詎屆清償期後,屢向被告催討,均置之不理,本利迄未清償,為此提起本件訴訟。三、證據:提出__為證。
乙、被告方面:
被告__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


一、聲明: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二、陳述略稱:
三、證據:提出__為證。
理 由
甲、程序方面:
本件被告__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, 應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乙、得心證之理由:
一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借用證乙紙為證,核屬相符,自堪信為真實。二、被告__雖辯稱:
三、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███████元, 並自民國██████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,
並自民國██████至民國██████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 自民國██████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丙、假執行之宣告:
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丁、結論:
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七十八條、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、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八   月   五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八   月   五   日 法院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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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陽建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安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