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5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岱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叁拾肆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.六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
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
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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