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36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謝明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邵淑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
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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