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3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謝明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瑞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貳佰貳拾伍元,及其中
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
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