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6358號
SLDV,103,司促,6358,201404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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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3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謝明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謝瑞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貳佰貳拾伍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
  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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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