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6356號
SLDV,103,司促,6356,2014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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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謝明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楊舒涵即楊純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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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