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
原 告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律師
施承典律師
被 告 甲○○ 住
被 告 丙○○ 住
右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雲生律師
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,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~B法 官 蔡孟珊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八 日~B法院書記官 秦建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