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寄託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9年度,232號
TNDV,89,訴,232,200008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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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
  原   告 乙○○
  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律師
        施承典律師
  被   告 甲○○   住
  被   告 丙○○   住
  右二人共同
  訴訟代理人 陳雲生律師
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,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八   月   十六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~B法   官 蔡孟珊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八   月   十八   日~B法院書記官 秦建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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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