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9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大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麗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陸仟伍佰陸拾肆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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