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6157號
SLDV,103,司促,6157,2014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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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璞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汪家玗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
      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蔣中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
 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  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
  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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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璞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