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璞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汪家玗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
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蔣中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
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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