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盧金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玖佰零捌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盧金全 463│自民國 103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600415│0000000000│04月 02日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909 │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盧金全於民國98年11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
貸款( 帳號:00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
103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4 月1 日止未受償
之循環利息3387元及費用20106 元。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
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
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
結清之日止。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
付時,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,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
20% 計算遲延利息。"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
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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