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6128號
SLDV,103,司促,6128,2014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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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盧金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玖佰零捌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盧金全 463│自民國 103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600415│0000000000│04月 02日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909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盧金全於民國98年11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
  貸款( 帳號:00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  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
  103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4 月1 日止未受償
  之循環利息3387元及費用20106 元。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
 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
  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
  結清之日止。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
  付時,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,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
  20% 計算遲延利息。"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
  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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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