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張素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錢泰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