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2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玉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零叁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壹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
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.九計算之
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元,及自民國九
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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