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920號
SLDV,103,司促,5920,2014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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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92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玉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零叁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壹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
 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.九計算之
  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元,及自民國九
  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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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