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藍瑛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翊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捌佰肆拾捌萬壹仟壹
佰玖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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