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909號
SLDV,103,司促,5909,2014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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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藍瑛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翊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捌佰肆拾捌萬壹仟壹
  佰玖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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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欽泰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