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林威立即林䜢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瑋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