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秋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叁佰陸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
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