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林辰遠即福順電器五金材料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啟明即廣明水電工程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依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肆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