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5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佳宜即謝如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元,及自民國九
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.
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管理
費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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