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
代 理 人 姚陵陵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廖永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叁拾玖元,及
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
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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