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249號
SLDV,103,司促,5249,2014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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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2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劉千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楊書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
 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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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