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164號
SLDV,103,司促,5164,20140408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楊嘉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零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