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886號
SLDV,103,司促,4886,2014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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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劉錦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馥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俊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
 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  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  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  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五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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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馥薰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