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劉錦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馥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俊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
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五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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